建言献策

关于落实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建议

添加时间:2012/12/11 15:49:41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admin  阅读: 次
 
关于落实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建议
         
市政协委员、息县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  徐泽林
   
一、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城乡间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已经对户籍制度形成了重大的冲击和挑战,户籍制度规范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功能明显弱化。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户籍制度改革,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镇化进程。然而现行户籍制度上的种种限制,却如一道道“隐性户籍墙”,将大量有落户需求的外来人口阻隔在城市之外,延缓了城镇化进程。非农业户口在各项待遇上明显优于农业户口,在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随着我国市场化和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有了进城务工的机会,城市对农民工经济制度上的接纳和社会制度上的不接纳这一矛盾导致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最大不公。改革开放至今,城乡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在某些方面反而进一步扩大,原因在于户籍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市场经济制度要求迁徙自由,而现行户籍制度还在通过人口登记区分不同的权利,企图用这些权利将人口束缚在出生地,由此带来的城乡就业、居住、税费、教育、医疗、社保、卫生、土地、参军、消费、人才、金融等诸多歧视性制度或管理,阻碍了社会的良性发展。众多农民工在城市不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产生的流动成本、公共管理成本和社会风险成本增加。鉴此,当前形势下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改革建议:
    1.借鉴上海、重庆、广东、浙江、山东等地城乡户籍改革管理办法,落实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放宽中小城市准入门槛,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用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实现人口的轨迹化管理。
    2.在城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申请人,准予其户口在本地落户。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同时调整城乡识别标识,使有关行政制度的执行与户口相分离,倒逼就业、社保、教育等与户口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
    3.分期分批有条件地逐步解决长期在城镇务工就业的流动人口进城定居落户问题,特别是允许携家眷长期在城镇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口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同时,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待遇市民化,使其在就业、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和具有本地户籍的市民平等的待遇。
    4.建立身份证电子管理系统,把户口、档案电子化,户籍相关资料都放到证件管理系统中,包括个人纳税情况、申领低保的情况,还有信用情况、犯罪记录等,将传统的户籍管制转变为对人口行为轨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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