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加强抗击疫情医疗污水和感染区生活污水处理及消毒的建议

添加时间:2020/3/6 18:18:06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admin  阅读: 次
                                         市政协委员、市知联会秘书长         归志华
      2月1日晚,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研究所研究发现,在某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的粪便中检测出2019-nCoV核酸(新型冠状病毒)呈阳性,提示粪便中有活病毒存在的可能,说明新型冠状病毒有可能通过粪口传播;2月2日,钟南山院士指出,切断粪口传播,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一个重要环节;2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专家组成员蒋荣猛表示,新型冠状病毒在环境合适的情况下,可存活五天,这进一步说明新型冠状病毒在污水中有存在的可能。
     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1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要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
     当前,对于医疗机构(医院、医疗点、隔离区等)以及相关单位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加强杀菌消毒是切断粪口传播的重要手段。为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建议如下:
     1.各医院、医疗点、隔离区展开自查,重点查看污水处理设施,特别是消毒设备运行状况,并对消毒设备运行状况上报。
     2.成立专项检查组,重点督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和消毒运行状况,保证医疗污水100%收集、处理和消毒。
     3.对于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强化工艺控制和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尤其对于消毒环节重点考核,消毒设施不完善的,立即整改。
     4.对于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因地制宜建设应急性污水处理设施,严禁污水直接排放或未达标排放。
     5.对已发生疫情(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被隔离人员所在的小区或生活场所在按规定进行消毒的同时,还应把下水道、化粪池等排水设施纳入消毒范围,确保新型冠状病毒不从污水传播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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