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

添加时间:2019/12/30 18:16:03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admin  阅读: 次
                                          信阳市政协常委、商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贤玉
 
       我国在建国初期没有民办学校,建国前所有私立学校均被改为公立学校。自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开始复苏并逐步发展,直至今天已被纳入法制轨道。
       民办教育在提供多样化办学及弥补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是:民办学校“营利”本性与教育的“公益”性相背,有的甚至利用vie架构在境外打包上市套现逐利,饱受社会诟病;民办学校使用在编公办教师,影响教师队伍稳定,并挤占公办教师资源;民办学校“提前”“掐尖”招生,冲击招生秩序,违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民办学校不遵守学校设置标准办超大规模学校等等。教育部于2018年11月通报批评湖南耒阳市政府及陕西西安市政府,主要原因是“湖南耒阳市履行政府发展义务教育职责严重缺位,对公办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但同时向民办学校提供用地、补贴等诸多优惠条件,民办学校过度发展,公办教育资源严重不足”。陕西西安“对民办义务教育招生疏于管理,一度允许一些民办初中违规采取综合素质测评、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点考等方式掐尖招生,使其在体量、质量上与公办学校拉开较大差距,导致初中教育“民强公弱”,催生民办学校择校热,引起群众不满”等。这也为我们带来警醒。
       对民办教育规范管理,2016年11月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即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同时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全国教育大会后,中央密集出台有关基础教育相关规定,其中,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规定“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2019年3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责任推向市场”,“落实十条严禁纪律要求”。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民办教育在操作层面又进行了详细规定。
       我市在2016年9月23日出台《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信政【2016】34号),由于该《意见》早于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有关“分类管理”及“义务教育非营利”均未涉及。同时,《意见》内容与中央新要求是否相符也需重新梳理。尤其是当前,我市各县区均面临消除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大班额”的紧急任务,财政资金不足困境凸现,社会民办资金(甚至境外资金——不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借机而入,到各县区联系投资办学。而尚朝阳市长在全市教育大会上又强调“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的比例”。关于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近期中央编办又指出“严禁在编公办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目前,全市在民办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发展及规范管理方面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据此建议:市政府应启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制定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供各县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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