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研究

关于加强淮河流域依法治理的建议

添加时间:2021/3/8 10:14:41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admin  阅读: 次
信阳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淮河干流发源于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山,在信阳市固始县三河尖乡流入安徽省。淮河干流全长1000公里,河南省界以内河长417公里,流域面积37752平方公里。近年来,河南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和中央、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四水同治”工作要求和水利部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使境内淮河流域依法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水资源环境持续改善,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流域管理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当前,流域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时主要根据《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但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仅限于授予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防洪管理、河道管理和水资源保护等相关权限。
  (二)基层水政机构无执法主体资格、权责不清晰。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执法职能时必须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其执法人员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否则就不能开展执法工作。这就导致了淮河流域基层水政机构受执法主体资格、人员编制等因素的制约,在实际执法监管工作中只能协助上级开展一些现场调查工作,即便在调查工作中遇到严重的违法行为,也不能合法有效采取一些现场处理措施,导致很多违法水事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严重影响执法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面源治理难度大。省境内淮河流经的南阳、信阳两市均是农业大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涉及到两市淮河流域众多企业和千家万户,治理难度大。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和利用率偏低,信阳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100套,其中有32套不能正常运行,目前处于闲置状态。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农业废弃物和个体养殖户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比例低。
  (四)环境司法专业人才匮乏。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对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审理,这对于司法审判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几点建议
  (一)加快淮河流域专门立法。应通过流域立法,真正建立起权威、高效、协调的流域管理体制,形成一个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制度相结合的流域水事法制体系,以完善流域水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同时,高质量的水事立法是水行政执法的依据和保障。
  (二)授予基层水政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切实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责。《水法》规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其建立水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流域管理机构应尽快把基层水政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人员编制等问题作为当前流域基层执法队伍建设的头等大事来抓,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逐级沟通协调,促请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授予基层水政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解决基层水政监察人员的公务员编制问题,加大流域水行政执法力度和强度,树立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法定职能的权威,使流域水行政执法步入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法制轨道。
  (三)加强对面源污染的依法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与《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农业面源的污染问题,做到执法必严。落实关于农作物安全质量标准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相关条例。加大对于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的扶持政策,真正将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纳入法制的轨道。总之,从源头抓起,切实有效的控制污的产生。奖励与惩处相结合,可以将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上升到法律谁护,法律监督的行列。从侧面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四)强化专业人才培养,创新办案理念。环境资源法庭在受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时,应以立案登记制为基础,做好生态环境资源各类案件的收案、排期、开庭、审判。一是加强审判专业人才培养。在人员配备上应以5年以上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条线的审判骨干标准进行筛选,让更多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专业人才充实到审判一线。不断加强对当前已经在岗法官的针对性培训,边学边干、边干边学,在干与学中提升专业审判能力。二是创新办案理念,以恢复性司法为原则,拓宽适用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领域。三是构建新型审判模式。诉前制定量刑指南,对于主动放生野生动物、修复环境的被告人从轻处罚,鼓励被告人主动放生或修复环境;诉中对于野生动物死亡、环境造成污染的案件,要求被告人通过向主管部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放生鱼苗、植树造林等间接方式修复环境。诉后,将生态公益补偿与被告人矫正帮教有机结合,联合多部门将参加公益劳动纳入矫正对象年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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